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章 程 修 改 说 明

 

各位代表:
    我受理事会的委托,作市“两会”章程修改的说明,请审议。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章程》是1999年4月23日市“两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设置的条目,结合市“两会”工作实际,对原章程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修改后的两个章程各七章四十五条,分别比原章程增加了十四条,主要变更的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三条。有两处调整,即:

常务副会长史秋秋作“两会”章程修改说明

    第一条:增加了市“两会“全称的英文译名。
    第二条:将原“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改为“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章:业务范围。本章共八条,原章程标题中的“任务“按示范文本改为“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本章共七条,在原章程的基础上,按示范文本增加了四条。新增加的四条分别是: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参加本会的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入会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本章共十三条,在原章程基础上,按照示范文本增加了七条,主要是将本会组织内部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新增加的条款是: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按示范文本要求,增加了常务副会长职权条款。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的职权范围。
    本章三处做了调整,修改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将原“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修改为“常务副会长”。
    第三十一条:增加了“设第一副会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协调工作,经会长会研究、并请示北京市社团办同意,将原章程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五章:资产管理。本章标题将原章程中“资产和财务“,改为“资产管理“。本章共五条,按照示范文本新增加了两条,即:
    第四十条: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委宣传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按照示范文本,增加了“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确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与原章程对照,本章按照示范文本新增加了一条,即: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某年某月某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对市“两会”章程修改的说明完毕,现提交大会审定。

   
  2002年11月1日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章程 第四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