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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Municipal Corporate
Cultur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研究和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的社会团体,是由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倡议、三十四家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团结企业界及一切有志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人士,共同促进全市企业文化建设的开展。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弘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借鉴世界先进企业文化和管理科学,交流全市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信息和成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文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加快改革开放,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开展活动的方针是建设、服务、交流。遵循的原则是继承、借鉴、创新、实践。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群众实践为基础,面向实际,服务基层,提倡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生动活泼的交流、服务、研讨、联谊活动。
第五条 本会具有全市性企业文化建设的社会团体联合会性质,接受中共北京市委、市委宣传部的领导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之路,努力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8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宣传、介绍企业文化建设成就,总结、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推动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第九条 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活动,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
第十条 开展国内外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承担领导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企业文化建设的研究课题,为企业、基层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汇集国内外有关企业文化建设的研究成果,编辑企业文化建设的资料、图书,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有关企业文化建设的培训、讲座、研讨、观摩、考察或其他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企业界与新闻、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交流和联谊活动。
第十五条 办好会刊,编辑出版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参加本会的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赞同本会章程,愿为实现本会的宗旨而努力;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本市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单位。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聘请少量特约研究员。
第十八条 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或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优先在本会有关会议和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
4、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培训、咨询服务和资料的权利;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需要按社团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企业文化建设的调查活动、联谊活动及其他有关事宜;
4、向本会及时反映信息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审议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本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2、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1、3、6、7、8、9、10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第一副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荣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与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合署办公,在常务副会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修养,政治素质好;
2、对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研究工作熟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在70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会长和第一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组织研究解决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4、聘用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5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北京市政府财政拨款;
3、北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确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向中共北京市委、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2年1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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