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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北京市改革和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广大干部和群众思想实际,围绕如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首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研究活动中,以群众实践为基础,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群众性,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面向基层,为实践服务。遵循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依据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变化,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具有全市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会团体联合会性质。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之路,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5.6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以及经验、成果的交流活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研究、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促进首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促进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及有关领导部门反馈信息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十条 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 吸收、借鉴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一条 与兄弟省市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方面的信息、成果和经验,研究、介绍国内外有关思想教育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科学成果,参加全国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
第十二条 对团体会员和基层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通过举办报告会、讲座、培训班、参观考察等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市委决定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培训思想政治工作者,提高其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提供服务;帮助政工干部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广泛建立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交往;增进政工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和联谊,研究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促进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办好会刊,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和研究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市级各单位,各区、县、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及大中型基层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聘请少量特约研究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机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本会有关会议和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4.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咨询服务;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经商定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调查活动、联谊活动及其他有关事宜;
3.向本会反映信息和情况;
4.按时缴纳会费。经常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行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推选出的常务理事会讨论处理重大事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责是:制定、修改章程;推选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监事会;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审议会费的收支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协商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3,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制定本会的中长期工作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
5.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7.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8.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9.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领导机构。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荣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与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合署办公,在常务副会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推选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每年由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拨款, 用于在编人员办公经费开支;团体会员缴纳会费、举办咨询服务收入及有关方面赞助,用于各项研究、交流、培训活动的开支和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向原主管领导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向原主管领导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确定善后工作人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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